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建设东路农科所院内市土壤肥料工作站 服务电话 0391-368281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3829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