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映湖路58号市种子管理站 服务电话 0391-358075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3829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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