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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映湖路58号市种子管理站
服务电话
0391-358075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3829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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