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映湖路58号市种子管理站 服务电话 0391-358075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3829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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