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处罚(含食用菌菌种以??1-17项相同)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资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映湖路58号市种子管理站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358075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91-83829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种植业管理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种植业管理科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种植业管理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种植业管理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种植业管理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种植业管理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种植业管理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种植业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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