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三)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五)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19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 服务电话 0391-838291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3829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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