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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修正)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末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程序办理植物检疫手续:……(三)省内县(市、区)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植物检疫机构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七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证书。情况特殊的,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七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法人身份证件、《调运检疫申请书》、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征收(收费)标准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3〕1494号:产地检疫按产值的0.3%-0.45%;调运检疫费按货值的0.45%-0.6%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0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83829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种植业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件、《调运检疫申请人》、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等);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组织抽样检验;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种植业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植物检疫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种植业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种植业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种植业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种植业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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