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存栏采精公猪在30-49头的种公猪站)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90号)第八条:“申请取得各类种畜禽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报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各类种猪场和种公猪站验收标准的通知》(豫牧〔2010〕59号)附件1第三条):“鉴于种公猪站对全省种猪改良的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存栏采精公猪在30-49头的种公猪站由市级验收。”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等。
3.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6.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7.场区平面图。
8.环评手续。
材料收复印件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36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审查或技术审查;组织检测、检疫;根据需要征求专家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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