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世纪大道500号市卫生监督执法局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91-8861066
投诉机构 法制与稽查科 投诉电话 0391-886107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现场检查 两名以上监督员组成一组,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听取当事人意见。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决定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需要处罚的,进一步立案处理。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督促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作出进一步处理。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持续监管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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