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世纪大道500号市卫生监督执法局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91-8861066
投诉机构
法制与稽查科
投诉电话
0391-886107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现场检查
两名以上监督员组成一组,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听取当事人意见。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决定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需要处罚的,进一步立案处理。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督促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作出进一步处理。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持续监管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