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世纪大道500号市卫生监督执法局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91-8861066
投诉机构 法制与稽查科 投诉电话 0391-886107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现场检查 两名以上监督员组成一组,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听取当事人意见。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决定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需要处罚的,进一步立案处理。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督促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作出进一步处理。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持续监管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