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三)医德医风情况;(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六)组织管理情况;(七)人员任用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世纪大道500号市卫生监督执法局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91-8861066
投诉机构 法制与稽查科 投诉电话 0391-886107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现场检查 两名以上监督员组成一组,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听取当事人意见。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决定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需要处罚的,进一步立案处理。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督促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作出进一步处理。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持续监管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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