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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世纪大道500号市卫生监督执法局办公楼4楼卫生局综合监督科
服务电话
0391-8861011
投诉机构
市卫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综合监督科
执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封闭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处理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封闭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事后监管
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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