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封存医疗机构造成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世纪大道500号市卫生监督执法局办公楼4楼卫生局综合监督科 服务电话 0391-8861011
投诉机构 市卫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综合监督科
执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处理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的,立即退还财物。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事后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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