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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世纪大道500号市卫生监督执法局办公楼4楼卫生局综合监督科
服务电话
0391-8861011
投诉机构
市卫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综合监督科
执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封闭或封存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处理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事后监管
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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