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中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           
    《河南省中医条例》(1997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一)在开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研制开发中药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二)资助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三)挖掘、研究、利用中医文献和民间秘方验方成绩显著,捐献有校高学术价值的中医文献、民间特效秘方验方和确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的;(四)在发展中医事业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式两份);
2.集体先进事迹或个人先进事迹一式两份,不超过2000字。
3.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推荐。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2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8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市中医管理局
受理审查 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市中医管理局
决定 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市中医管理局
表彰 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向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备案。 市中医管理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中医管理局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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