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02年第12号)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中段2369号焦作市教育局401室
服务电话
0391-299288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双方自愿,向教育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教育部门予以受理。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调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要指定专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执行
达成协议后,督促双方按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相关赔偿事宜;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报告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事后监管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