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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民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的处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12第33号)第四条第二款:“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9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市教育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考试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焦作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处理
依法作出决定;符合违规条件的,将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省招办,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不符合违规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焦作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送达
制定送达文书;通知相关考生领取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信息公开。
焦作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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