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核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教基〔2009〕905号)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说明、学校处罚决定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市教育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说明、学校处罚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高等教育及普通高中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 材料审查(包括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说明、学校处罚决定等材料);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各学段管理科室提出初审意见。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高等教育及普通高中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退学、开除学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高等教育及普通高中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送达 将处分意见送达相关学校,由学校通知违规学生接受处分。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高等教育及普通高中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事后监管 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高等教育及普通高中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高等教育及普通高中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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