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教育机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报告、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材料、财务状况。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市教育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材料审核(包括申请报告、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材料、财务状况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监督检查,发现未备案的,依法予以处罚。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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