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8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中段2369号焦作市教育局409室 服务电话 0391-2992864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现场检查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对办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通过年度检查的,在年度检查申报表和《办学许可证》上签字盖章;暂缓通过的,书面告知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并限期整改;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督促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持续监管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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