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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教育教学专项督导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中段2369号焦作市教育局801室
服务电话
0391-299286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现场检查
组成检查组,深入一线对教育教学专项进行检查评估;现场形成检查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督促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并做相应处理。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持续监管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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