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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给付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焦作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办法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年设立300万元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表彰对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中段2369号焦作市教育局409室
服务电话
0391-2992864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焦作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办法 》规定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扶持资金分配意见,准予提供扶持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提供扶持资金,制作不予扶持决定书,告知不予扶持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实施
财政部门依据扶持资金分配意见,拨付资金。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对民办学校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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