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给付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焦作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办法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年设立300万元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表彰对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中段2369号焦作市教育局409室 服务电话 0391-2992864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焦作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办法 》规定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扶持资金分配意见,准予提供扶持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提供扶持资金,制作不予扶持决定书,告知不予扶持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实施 财政部门依据扶持资金分配意见,拨付资金。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对民办学校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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