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焦作市人民政府教育质量奖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6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中段2369号焦作市教育局801室 服务电话 0391-299286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奖励评选实施方案,确定表彰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测评 组织人员对县(市)区及各级各类学校实施质量监测,进行数据收集和评定;根据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检查;提出测评意见,初步确定奖励名单。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决定 市教育质量奖评定委员会根据考评情况,确定奖励名单,并公示;将评选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表彰奖励 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依照规定途径,向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评选结果在市主要媒体进行公布。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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