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擅自进行中小学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9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中段2369号焦作市教育局403室 服务电话 0391-2992821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础教育科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基础教育科
审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基础教育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基础教育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础教育科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础教育科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基础教育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础教育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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