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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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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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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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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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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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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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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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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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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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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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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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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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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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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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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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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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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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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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5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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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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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356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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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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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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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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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391-356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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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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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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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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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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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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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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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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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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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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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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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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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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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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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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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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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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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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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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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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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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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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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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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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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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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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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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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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