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或使用假资格证书;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中段2369号焦作市教育局人事教育科705室 服务电话 0391-2992831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持有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事教育科(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调查 对立案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人事教育科(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审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人事教育科(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人事教育科(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人事教育科(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人事教育科(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人事教育科(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事教育科(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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