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西配楼4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25
投诉机构 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91-356904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接受起草单位报送的立法草案等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其修改完善。 法制协调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八条和《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4年第55号)第十九条进行审查;需要借鉴外地经验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意见,同时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会;协调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起草说明。 法制协调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法制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的意见。 法制协调科
其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协调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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