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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行政复议事项办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西配楼4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36
投诉机构 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91-356904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转送,并告知申请人。 法制协调科
审理 2.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限期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并要求其提出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需要审查依法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各级政府规定是否合法;根据需要审查依法处理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是否合法;提出审查意见。 法制协调科
其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协调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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