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告知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西配楼4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538
投诉机构 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91-356904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协调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向制定机关发出请予说明函,要求其提供有关说明和材料;必要时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法制协调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限期自行纠正;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协调科
处理 4.处理责任:制定机关逾期未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自行纠正并书面反馈情况的,提出撤销意见,报市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按《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法制协调科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强化政务公开力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法制协调科
其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协调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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