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四)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第二十条:“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向接受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等情况;(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西配楼4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538
投诉机构 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91-356904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行政机关或县级政府报备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协调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制协调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适当的,审核通过,告知制定机关审核结果并进行网上公布;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限期自行纠正;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进行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协调科
处理 4.处理责任:监督制定机关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限期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逾期未自行纠正并书面反馈情况的,提出撤销意见,报市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按《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法制协调科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等方式,对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制协调科
其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协调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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