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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136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16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西配楼4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538
投诉机构
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91-356904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行政机关或县级政府报备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予以受理的,及时登记建档。
法制协调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或者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制协调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对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协调科
处理
4.处理责任: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的,报市政府予以撤销、纠正;对拒不自行纠正的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法制协调科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
法制协调科
其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协调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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