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争议双方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制协调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协调会议,或者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调查阶段,对因争议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
法制协调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有争议的,逐级提请有权解释机关作出解释;对争议部门能够达成协调一致意见的,制作协调意见书;对争议部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法制协调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结果,加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印章,发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
法制协调科
|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有关执法部门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和临时性处置措施建议;执法部门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或临时性处置措施建议的,报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
法制协调科
|
其他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制协调科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