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违法行政行为处理和责任追究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法制机构查处的,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136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调阅或者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被调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予以配合,不得阻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执法组织、委托执法违法或者不当,需要纠正或者撤销的,应当进行审查或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照《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期限予以撤销,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监督权限实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综合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并拟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西配楼4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538
投诉机构 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91-356904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以及行政执法违法等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制协调科
审查 2.审查责任:依法调查取证,必要时调阅或者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法制协调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需要报市政府批准;有关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撤销或者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执法组织、委托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问题,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要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法的,作出相应责任追究决定。 法制协调科
追究 4.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法的,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法予以追偿、依法予以辞退等处理。 法制协调科
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杜绝类似案件发生。 法制协调科
其他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协调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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