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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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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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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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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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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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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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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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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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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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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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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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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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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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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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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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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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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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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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5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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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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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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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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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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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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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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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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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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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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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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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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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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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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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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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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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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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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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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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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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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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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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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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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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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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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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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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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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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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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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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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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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工业统计科,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焦作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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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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