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4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中段2369号焦作市教育局409室 服务电话 0391-2992864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