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中段2369号焦作市教育局409室 服务电话 0391-2992864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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