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竣工档案验收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解放区普济路1368号 服务电话 0391-260710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2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环境卫生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成立项目档案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法审查项目档案。 环境卫生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验收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提请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 环境卫生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或整改意见,并按规定送达项目建设单位法人。 环境卫生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使用维护情况的执法检查。 环境卫生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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