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文物商店设立初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河南省文物商店管理规定》(豫文物安〔2014〕36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设立文物商店,首先应当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人的设施、场所是否符合文物保管及安全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文物局审核。”
前置条件 1.无文物犯罪史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
2.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三份)、无文物犯罪史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3.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请表(各一式三份);
4.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接受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证明,验原件并提交由所在单位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良好职业道德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签定的《聘用合同》;
5.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库房面积30平方米以上,)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企业的经营资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509室市文物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29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1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文物局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设立申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就申请人的设施、场所是否符合文物保管及安全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文物局
报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现场审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文物局;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焦作市文物局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及时将省厅制发的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焦作市文物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文物商店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省文物局取消相关资质。 焦作市文物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文物局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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