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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40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509室市文物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29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31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文物和博物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焦作市文物局
审核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包括先进事迹介绍、评先表彰登记表、所在社区、村委会意见、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文物局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表彰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焦作市文物局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焦作市文物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文物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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