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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定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市迎宾路2592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
服务电话
0391-886313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相对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及采取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调查审理
审理责任:通知双方当事人,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了解事情起因及发展过程,找出纠纷的问题所在;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涉及第三人的,通知第三人参加。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调解裁定
调解责任:行政机关主持行政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协议书;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前反悔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发裁决书,载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执行
执行责任:调解或裁定生效后,督促争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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