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申报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第十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8日
受理地点 市迎宾路1692号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8379331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级评定标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营运数据及经营者信息后,进行公示。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实无误后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各企业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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