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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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下临时征用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出租汽车、道路客运车辆、货物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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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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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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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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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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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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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输措施:(一)抢险救灾;(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三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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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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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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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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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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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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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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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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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迎宾路1692号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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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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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37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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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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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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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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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13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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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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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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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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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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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调查被征用人所有交通工具;审查征用的必要性、适用性;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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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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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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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执行人当场出示征用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被征用人享有提出并保留异议、保护自己其他合法利益、要求合理补偿、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使用权转移手续;灾害或突发事件结束后,按规定停止征用,返还被征用车辆,办理使用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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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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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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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责任:评估直接损失,通过法定途径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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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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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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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被征用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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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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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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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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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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