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拒绝环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167号)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40号令)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0号)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阻挠环境监测人员依法实施环境监测、现场调查,或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相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999号市环保局405室 服务电话 0391-299062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9906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拒绝环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策法规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焦作市环境安全管理与应急中心,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科技生态科,污染防治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审查 3.审查责任:法制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焦作市环境安全管理与应急中心,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科技生态科,污染防治科,政策法规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焦作市环境安全管理与应急中心,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科技生态科,污染防治科,政策法规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焦作市环境安全管理与应急中心,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科技生态科,污染防治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环境安全管理与应急中心,焦作市危废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焦作市环境信息中心,焦作市环境监察支队,焦作市环境监测站,科技生态科,污染防治科,政策法规科,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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