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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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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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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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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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级评定标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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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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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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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提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建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组的考核结论进行复核,作出初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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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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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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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得分,给予AAA、AA、A、B等级;在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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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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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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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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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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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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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在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及时公布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审核并收存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接收举报,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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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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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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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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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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