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0日
受理地点 市朝阳路55号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262500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级评定标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审核 审核责任: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提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建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组的考核结论进行复核,作出初评结果。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得分,给予AAA、AA、A、B等级;在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在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及时公布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审核并收存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接收举报,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变更。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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