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十五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0日
受理地点 市朝阳路55号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管理科 服务电话 0391-262500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级评定标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审核 审核责任: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发现不一致的,组织核查,并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根据《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提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建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组的考核结论进行复核,作出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为期10日);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按照出租汽车企业综合得分,给予AAA、AA、A、B等级;考核等级为AAA级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评定为AAA级、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视情颁发标牌。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及时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违法行为,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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