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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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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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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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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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级评定标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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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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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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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发现不一致的,组织核查,并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根据《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提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建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组的考核结论进行复核,作出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为期10日);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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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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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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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按照出租汽车企业综合得分,给予AAA、AA、A、B等级;考核等级为AAA级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评定为AAA级、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视情颁发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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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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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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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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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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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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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及时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违法行为,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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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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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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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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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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