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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施行,2016年第63号令修正)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日
受理地点
市朝阳路55号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法制培训科
服务电话
0391-261361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审核
审核责任: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章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中进行登记,加盖继续教育专用章,录入驾驶员数据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等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