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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日
承诺时限
3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审查
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工程质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号)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实地查验施工项目地点;提出审查意见。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制订《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明确监督组成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未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予开工许可,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处罚。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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