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259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中心货运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审查材料(包括变更申请书;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进行备案;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的企业管理、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社会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