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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全文。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中心海事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信息公开。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监督检查,发现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依法查处。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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