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中国籍船舶检验初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营运检验申请书》或《建造检验申请书》等
征收(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
法定时限 35日 承诺时限 15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1260号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局航务处) 服务电话 0391-3562176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审查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营运检验申请书》或《建造检验申请书》等)进行审查;现场检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做出结论;符合条件的,转报河南船舶检验处郑州船舶检验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限期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送达 送达责任:待省河南船舶检验处郑州船舶检验所检验通过后,将检验证书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检验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涂改、伪造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地方海事局(焦作市交通局航务处)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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